《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3期要目

日期:2025-07-07 03:07:05 浏览量:

  内容提要:因应听证员的选任范围、听证意见的法律效力、检察听证的公开方式等影响因素的变化,刑事检察听证的功能由最初的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诉讼权利▲▷、制约检察权力、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演变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诉讼权利●◁▲、接受社会监督、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检务公开、落实普法责任。刑事检察听证实践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敷☆☆◇、接受社会监督的功能不足、推进检务公开的功能不佳等功能弱化问题◁☆◇。为充分实现刑事检察听证的功能,应将刑事检察听证的启动标准细化为案件有争议、有矛盾、有需求、有影响,保障听证员的知情权☆◁、提问权并确立听证员的决策权▲,拓宽刑事检察听证的公开路径。

  作者:钟达玮(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两个积极性▼”学说是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重要理论依据。学界对《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阐释多侧重于从地方分权的角度出发,强调地方积极性,忽略中央积极性,忽略“两个积极性”的关系。事实上,中央积极性在“两个积极性”的内在结构中处于关键地位,地方积极性最终以服务中央积极性为旨归,而“中央的统一领导◁▷”正是中央积极性的宪制表达○▼。“两个积极性”的实践始终服务于不同时代的更高政治目标。在中国的革命战争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央积极性与地方积极性呈现出交替发挥作用的◇□“波浪周期”▲◁☆,但“两个积极性◇●”之间的这种内在关系贯穿始终☆●。地方积极性出现的弊端最终要通过中央积极性的强化加以纠正▼,而地方积极性的探索成果则常被中央积极性吸收并加以进一步提升◁○。作为“中央积极性”的☆“中央的统一领导”始终是“两个积极性☆”的核心机制◁□●,确保地方积极性通过服务国家整体战略目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

  内容提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融合性是关系到我国权责清单制度基础性效用能否有效发挥的根基性问题。尽管已有“全面实现权责清单两单融合□□▷”的制度设计,但是◁◇▲,各地尚未全面落实。经研究发现,▷◇“两单融合▲●”存在基础性效用的制度预期难以实现◁○▲、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处于两难境地以及职权主义迈向职责主义变得困难的制度难题▷◁。并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法律性质迥异○、制度功能不同以及编制规则差异导致“两单融合”难以实现改革目标。事实上,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难以完全融合,二者仅存在一定限度的融合○。因此,应当反思▼“两单融合□◁”下的一体型权责清单。当前,应当分立设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这不仅可以从双重维度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实现两者制度功效最大化,而且有助于推动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实现依法行政与服务行政的协同推进。

  内容提要:在非交易场合,保护权利外观◇▼,应有条件地适用表象原则,而非外观主义。表象原则的意义不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而在于保护法权秩序。内在权利与外在权利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一物一权型冲突和责任财产型冲突○◇◁。表象原则的构成既不涉及交易信赖,也不涉及基于信赖作出决策并实施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只有当权利外观具备绝对的公信力时○,才有保护法权秩序进而适用表象原则的必要◁,且其法律效果不具有排他性。出于保护国计民生等考量,表象原则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

  内容提要:隐喻是借助喻体来理解本体的一种语言形式。官方媒体在家事司法的报道中大量地使用了隐喻式的叙事方式。这些叙事方式以喻体为单位大致可被归纳为◁▲“疾病治疗喻”“解结排堵喻”“文体表演喻◇○●”“唤回唤醒喻”“筑港设防喻”五种类型○▷▲。隐喻发生的过程就是从始源域向目标域映射的过程▲●◇,其发生的基础在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叙事者通过疾病治疗□●▲、解结排堵▲□、文体表演、筑港设防等可物理感知的方式或唤醒亲情、唤回良知等可心理感知的方式○□,把家事司法引入读者的生活世界加以理解◇◁☆,使家事司法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五种隐喻在功能机理上是相通的,它们共同服务于家事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标和任务▲。这些隐喻为我们折射出当下中国家事司法需要践行和发展的具体路径。

  《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由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是目前国内唯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理论法学领域的专业学术期刊,现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吉林名刊。

  关键词○▼:履行特定义务判决;履行答复义务判决;诉讼请求◇;请求权模式◇;判决意旨

  内容提要:法治社会概念作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格局、观念和态势的凝练表达,既是法治社会知识体系的基础和载体▲▼,也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点。既有的语义学解释、比较学分析以及规范法学研究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须超越传统“从理论到理论”的定义式概念观。概念作为人类认识世界和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工具,是语境化的构造和场景化的集合。运用“最小—最大□”分析法▷▼☆,以最小定义为一元空间,以最大定义为二元空间,并基于最小定义和最大定义相互交织▲◇,型构二元嵌套的法治社会概念,具有理论正当性和可行性。一元空间以目标□▲▲、机制、过程三个共有属性为最小定义,法治社会是社会成员遵循特定制度、机制☆,经依法协同共治而形成的和谐社会关系格局和有序社会结构形态。二元空间以观念●、限制公权、合作、秩序、矛盾解决●▲▲、道德六个特殊属性为最大定义○□◇,可将法治社会概念最大定义具象化为主体▲◇、方式、内容、价值四个维度。

  内容提要:履行判决承载了实质性化解给付争议、实现私人给付请求的功能期待●○。然而□▲,以课予义务的法羁束性不同来区别履行判决两种子类型的进路▲,实际上是将履行判决理解为撤销判决的延伸□。履行判决仍旧服务于对消极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以责令被告重作为通常的到达点,仅在法效果唯一时可顺带明确重作的具体内容。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了行政诉讼的争议解决功能,并以原告诉请为中心重构了履行判决的适用对象、审查模式与判决内容。基于对原告主张的请求权的审查,履行特定义务判决与履行答复义务判决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原告诉请,二者的区别因此变得相对化。原告具备其主张的请求权且请求条件全部满足时▲▷▷,法院可判令被告为原告诉请的特定义务,进而彻底化解给付争议。当请求条件“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时,法院可判令被告依据对这些条件的判断答复原告的申请◇。判决意旨可以实质性拘束被告的答复,进而避免程序空转。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快速步入智能时代。智能时代具有数字化▼、智能化、全球化、法治化等鲜明特征▼▲◁,为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提出了强烈的发展需求和变革性挑战。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在主体的模糊与扩张、保护对象的界定、权利保护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面临重大的变革性挑战。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应从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理论的体系化建构▷、创新方式变革引发的对保护条件的反思重塑◇●、面向智能时代创新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智能科技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围绕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开展对话和协调等重点方面展开,探索智能时代知识产权规则、制度、实践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发展。

  关键词:《论十大关系》;两个积极性;中央积极性;中央的统一领导;波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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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法律是一种社会建构,又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能有初步理由主张“社会”对于法律理论的重要性○。不过,如果承认并非任何关于法律的理论都可以算作法律理论▼,那么,“社会◁◁”进入法律理论的方式就必然受到限定。法律理论由评价性法律理论与说明性法律理论两部分组成。评价性法律理论可以划分为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前者往往内在预设某种对“社会▲”的理解◁◇,后者则需要社会科学的介入○●。说明性法律理论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层面:在法的教义层面,我们需要辨明法律命题的真假,此时◇▷,纳入社会科学可以塑造一种在认识论上开放的法教义学;在法的规范性层面,我们需要澄清法律所给予的理由之性质◇,此时,借助社会科学可能在一般哲学性说明之上形成对法律理由更完整的认识;在法的本体论层面☆▲☆,我们需要探索法律的形而上学基础,此时,社会哲学对社会实在的分析有助于发现究竟何种事实为法律奠基。

  内容提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法规则(即举证跟随规则)是对提起诉讼和扩大争点的约束机制,可以防止滥诉和争点的无序扩张。它是司法的构成性规则,而非调整性规则□。举证跟随规则不仅建构了司法的游戏◇▲,而且保证了司法游戏可持续。遵循这一证据法规则●,可以建构司法的负反馈循环,使诉讼和审判相互抑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实现“以讼止讼●☆▷”和“以错止错”。进取的司法政策不能独立于司法技术。不能以短期公平取代长期公平,或以局部公平取代全局公平。司法的全局公平不能靠“积累”实现,只能靠○“迭代▷▷”实现,而◁●“案结事了◇▼”只体现了一种▲“积累●”的观念。

  内容提要◇:要想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183条对人格性财产的保护,必须恰当回答财产与人格是否截然分立以及人格性财产权何以成立的问题▼。对人格性财产权的分析应以权利理论作为论证框架□○◁,说明人格性财产权保护的利益是什么,解释这一利益为什么足以让他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来满足。人格性财产权蕴含的重大利益在于,人格性财产是个体自我建构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促进了个体的人格完善。人格性财产权的概念建立在对康德建构的关于人的“薄的伦理概念”的批判之上◇●◇,主张关于人的“厚的伦理概念□”。人格性财产权的提出使财产区分为人格性财产和可替换财产。可替换财产与自我建构不具有直接联系○▼☆,它是一种商品◇,强调财产的可转让性;人格性财产与人的自我建构具有直接联系,它不是商品,强调价值不可公度性。

  内容提要:私有产权嵌入种种非经济关系会导致何种结局▲?对此,需要在具体的时空中,结合法律▷◁▲、社会◇▷、经济等维度展开考察●●。清代亲属间财产诉讼案件可为此类考察提供重要分析样本。儒家意识形态的确对在亲属关系中主张清晰、平等的产权构成不利□,但清代官方立法和民间习惯对财产性个人主义趋势有所让步。清代四川省南部县频繁出现亲属间财产诉讼,甚至不乏以卑告尊的案件▼▼□。知县处理此类案件,本质上与处理其他细故案件无异,即原则上一体受理,展开调查乃至堂讯●▷,参酌成文法、习惯和契约,对各方利益予以相对精确的衡量▲●。部分当事人使用的种种儒家话语●☆□,对知县的中立态度基本未构成干扰。仅在少数案件中,知县出于▲“亲亲”和矜弱的考虑,对某些本应担责的当事人予以宽免。结合卡尔·波兰尼等人的理论,可认为嵌入性既有促进市场的作用☆◁,又有节制市场的可能。但清代国家权力在实践中对前一面向较为宽容,对后一面向更为警惕。